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32)

湘建网  2023-01-16  【更多一级建造师】

      1Z301074 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

  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首先要明确责任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明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基本要求,也是被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原则在法律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重点解析]

  对于这些职责以理解为主,而不是以记忆为主。

  (二)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鉴于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国家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这里,“相应执业资格”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重点解析]

  项目负责人与建造师执业范围密切相关,其安全职责自然是需要掌握的。这部分内容也是以理解为主,并参考《安全生产法》来掌握。

  这四个职责中,尤其需要注意第4条,即“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规定,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重点解析]

  此处只需要能够理解什么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其职责有哪些就行了。以理解为主。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的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重点解析]

  对于第23条,一般性理解即可。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重点解析]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一般性理解即可。上面的具体数据可以不去掌握。因为,这是针对“建筑企业”的,属于举例说明,不属于各门课的公共知识点。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将包括土建和安装等方面的施工任务一并发包给一家具有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这条规定赋予了总承包商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权,其中也包括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同时,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掌握:

  1.“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负总责”这句话与下文的“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是相对应的。

  2.“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这句话与《建筑法》是相对应的。

  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现场往往同时有多个分包单位同时在施工现场作业,需要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协调。但是,由于利益等原因,分包商并不愿意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基于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翠,伞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重点解析]

  1.这是将《建筑法》中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的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落实在安全的方面。后面我们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时候,就强调了连带责任将要落实在质量的方面。

  2.应注意当分包商不服从总包商在安全方面的管理时,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从另一个角度,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能不能免除全部责任呢?答案是不能。

  3.分包商与总包商是平等的合同双方的关系,按理说他们之间不应该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处却强调了在安全方面分包商要服从总包商的管理,这是很特殊的,需要特殊掌握。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管理人员的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重点解析]

  需要掌握哪些人员需要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日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重点解析]

  记住频率:每年至少一次。

  2.新岗位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重点解析]

  理解第37条并注意“四新”,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殊岗位作业的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重点解析]

  记住这些特种岗位。

  四、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上文已有阐述,参见1230L073。

  2.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直接关系到用电人员的安全,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进行编制,保障施工现场用电,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22条规定:“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重点解析]

  上文专业性太强,一般性掌握即可。

  3.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还规定:“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重点解析]

  1.对于这六类属于危险性较大、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准确掌握。

  2.两个法定签字主体,即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要准确掌握。特别是前者,一定是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一般为资质证书中的总工程师),而不是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其他。

  3.对于三类需要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的工程,也应当准确掌握;必须是由施工单位来组织论证,而不是其他参建单位。

       (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施工前的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目的就是让所有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都对安全生产有所了解,最大限度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2006年12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11.3.3款,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应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结构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之前,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项目经理部应保存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重点解析]

  1.交底时间、交底主体、对象各是如何规定的?应当准确掌握。

  2.注意形式要件,要求“双方签字确认”。

  (三)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对施工现场危险部位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是提醒人们注意的各种标牌、文字、符号和灯光等。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的地点,易于被看到。安全警示标志如果是文字的,应当易于读懂;如果是符号,则应当易于理解;如果是灯光,应当明亮显眼。安全警示标志不能随意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即《安全标志》(GB 2894—1996)和《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719—1996)。

  [重点解析]

  1.哪些部位需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很重要的内容。

  2.注意安全警示标准必须符合的标准——国家标准。

  (四)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重点解析]

  重点掌握“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这句话。

  (五)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26条也规定:“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同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还规定:“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临时建筑物一般包括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宿舍、食堂、仓库、卫生间等。这些设施虽然是临时搭建的,但由于直接用于现场工作人员的生产生活,因此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重点解析]

  1.注意掌握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办公、生活区选址应符合什么要求。

  2.最后一句话十分重要,一定要准确掌握是“尚未竣工”的建筑物,而不是“尚未结构封顶”或是“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筑物。

 (四)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重点解析]

  重点掌握“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这句话。

  (五)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26条也规定:“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同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还规定:“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临时建筑物一般包括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宿舍、食堂、仓库、卫生间等。这些设施虽然是临时搭建的,但由于直接用于现场工作人员的生产生活,因此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重点解析]

  1.注意掌握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办公、生活区选址应符合什么要求。

  2.最后一句话十分重要,一定要准确掌握是“尚未竣工”的建筑物,而不是“尚未结构封顶”或是“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筑物。

  (六)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

  工程建设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时必须要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

  《建筑法》第41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31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32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1)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2)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5)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6)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其他有关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详见1Z301123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

  [重点解析]

  此处作一般性理解即可。

  (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人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重点解析]

  此处作一般性理解即可。

        (八)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

  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重点解析]

  掌握“两证”,即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九)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条,作为特种设备的施工起重机械指的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起重机械。

  [重点解析]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也会有“四方验收”,但验收主体中还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吗?如果没有,都有哪些单位参加呢?应当准确掌握。

  (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根据这个条款,分包单位的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是由总承包单位支付的。而这个结论与2003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是矛盾的。该文本第15.4款规定:“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所以,在工程实践中还是要由总承包单位来支付分包单位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重点解析]

  1.建筑工程一切险既可由建设单位支付也可由施工单位支付,但本条规定的意外伤害险只能由施工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包支付)投保并支付保费。

  2.注意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的起止时间,特别是终止时间是“竣工验收合格止”,而非“竣工之日”。因为竣工验收本身也需要时间,这段时间里如果发生意外伤害,也属于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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